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结算的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的卫生资源,为职工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经核定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剩余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95%;其余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半年和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分两次进行结算。
第三条 考核时间: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打分。
第四条 考核办法(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评分与支付费用挂钩
(一)75分以上(含75分):将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全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74-60分:酌情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三)59分以下(含59分):完全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四)因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被通报批评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参加当年考核,根据情节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附表(略)
备注:
无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不含第1、2、3、4、9项,第6、10项标准分均为25分,第7项标准分为20分,第8、12项标准分为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