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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企改制工作中有关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
  为解决国企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保证国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哈发[2004]10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改制企业为“推青”人员预留参加并轨的经济补偿金补差费用
  改制企业在计算“推青”人员预留费用时,按进中心前在岗工作年限,每年按360元标准计算补偿金的50%提留。
  二、关于生产经营不正常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市区的原则上可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60元掌握,企业资产变现充足,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偿还职工内欠的,可按不超过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468元)掌握。
  三、关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会计年度全部工资总额除以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确定,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
  全部工资总额系指由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和本企业实际支付离岗人员的生活费之和;离岗人员的生活费系指包括实际发给本人的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离岗人员无生活费的,按零工资计入企业全部工资总额。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系指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内退职工、离岗人员等在册职工的平均人数。
  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资产变现充足的,可按上浮30%掌握。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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