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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物价局关于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批复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莱芜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
  你单位《关于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莱经发[2002]9号)收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2]138号)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占地55亩,开发建设总面积5万平方米,公建面积5000平方米(含变电室、物业管理办公室、保卫室、公厕、儿童游乐场、篮球场等)。首期工程11个楼座,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经审查你单位报来的莱城电厂生活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费用和勘察设计费用、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费用等结算资料,核定莱城电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166.00元;储藏室销售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720.00元;每户另收有线电视费300.00元。

  二、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环境和楼幢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6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该销售价格均包括各种税费,除代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按购房款的2%收取)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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