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各区、市(县)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全市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税控装置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生产企业的代理商负责。
二、在我市安装的税控装置必须具备国家防爆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税控功能合格证。具体品牌及型号由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确定。
三、税控装置的安装时间从2000年4月1日至7月31日。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四、新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和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大连市技术监督局组织讲师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新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和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五、新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和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于2000年10月31日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增值税。
未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国税局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六、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税控装置。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税控装置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加油站税控装置的购置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八、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