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游泳场所:
在人工游泳池(场、馆)实行凭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入池游泳是《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控制疾病传播,确保游泳者卫生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游泳场所健康体检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游泳者健康和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游泳场所健康体检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健康证的发放管理
《游泳健康证》是由取得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体检工作要求,经医学检查,并结合游泳者健康状况申报而筛查游泳禁忌症的体检合格证明。《游泳健康证》由游泳者或游泳者监护人健康申报,经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体检项目逐项检查合格后由体检的医生签章(字),单位签章后在当年自然年份内生效。《游泳健康证》是游泳者凭证游泳的证明,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让、复制。
《游泳健康证》应加贴本人照片,证件格式和载明的内容由杭州市体育局、卫生局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设定(见附件),统一印制和发放管理。游泳者首次体检,没有照片的可作临时免贴照片签发,事后游泳者应补贴,体检单位可补盖印章。
《游泳健康证》由承担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需要向杭州市体育经济协会及有关游泳场馆服务点联系订购(地址:杭州市曙光路126号201室,邮编:310007,联系电话:85124629)。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未经体检签发《游泳健康证》,游泳场所不得以售代检,出售空白的《游泳健康证》。违反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游泳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管理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包括在宾馆、饭店、游泳场馆等内设的医务室和持有《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的医务人员可承担游泳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承担游泳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工作程序,做好游泳健康体检登记和报告。承担体检的医务人员应有两人,其中一名为主诊医师,负责游泳者健康体检的主诊。体检点应设有洗手、消毒设施,配备听诊器、血压计、手电筒、体温计和额带反光镜等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卫生用品,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消毒制度和规范。要建立体检登记专本,详细记录被体检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体检项目、结果和结论,登记项目不得缺项。
为方便游泳者健康体检,有关游泳场所可以与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现场健康体检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派驻有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的专业医务人员在游泳场所设立体检服务点,开展游泳者体检服务,签发体检合格证明。在游泳场馆设点体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向游泳场馆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和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连同健康体检服务协议专册存放备查。派出医疗单位应将设立体检服务点的单位、驻点医师姓名、职务、职称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承担游泳健康体检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游泳场所的管理规定,按照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要求,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体检登记、筛查和健康证明的签发管理,未经健康检查不得签发健康证明。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不得伪造体检结果。游泳场所不得擅自聘用不具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从事游泳健康检查工作。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游泳健康证》的体检项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
十 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的规定,杭州市游泳者的健康体检主要由医务人员通过一般健康体检筛查,结合游泳者或监护人健康状况申报,以排除游泳禁忌症为主。健康体检筛查项目分为必检项目、选择项目和游泳禁忌症申报筛查三类,承担游泳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健康体检筛查:
必检项目:内科检查(询问病史,测量血压、心、肺听诊等筛查心脏病、高血压、肝炎、肠道传染病和精神病等);外科及皮肤科检查(主要筛查皮肤癣疹、脚癣等);眼科及耳鼻喉科检查(主要筛查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等)。
选择项目:对于疑似肝炎、肠道传染病等游泳禁忌症者,医务人员可视诊断需要,决定增加相关的临床检验。
对于未成年人,可免测血压。
游泳禁忌症申报:游泳健康体检时,医务人员应预先告知游泳禁忌症病种,游泳者本人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按游泳健康证载明的游泳者健康申明事项(见附件),如实申报,签字确认。
各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应当在游泳场馆明显处、体检点明示游泳禁忌症者不得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警示事项。一经发现无当年健康证或游泳禁忌症者,游泳场馆和医务人员应做好劝阻和解释工作。
四、严格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
杭州市游泳者健康体检收费可按照《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核定的体检费收取(编码11050000100),每人每次体检收费5.00元(包括游泳健康证成本),其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含皮肤)、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不包括影像、化验及特定检查费用。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增加体检项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收取体检费用的,由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出具体检收费凭证。
五、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开放前,各游泳场所的负责人都要认真核对游泳场馆有关准予开放和经营有效的许可证照,未取得不得擅自开放或经营。各游泳场所内从事销售饮料、冷冻饮品、瓶装水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也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尚未办理的应及时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今年10月底以前凡对外开放的游泳场馆均要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通过对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卫生要求的综合评分,确定相应的卫生管理等级和卫生监督检查频度,务请各游泳场馆高度重视,积极准备,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游泳健康证样张(略)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