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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海南省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工作的管理,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制定出《“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并在上海召开的“联合计划”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现将《“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1989年11月)



  为进一步组织动员我局的科技力量面向经济建设,引导海洋、海岸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把海洋、海岸带调查研究成果尽快变为生产力,振兴沿海经济,通过“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以下简称“联合计划”)工作,密切与沿海地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根据国家海洋局国海计(87)48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联合计划”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执行“联合计划”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条   “联合计划”是指导性的技术开发计划,即利用现有技术或较为成熟的科学技术,引导海洋开发,力求取得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联合计划”必须由局系统承担单位和地方联合单位双方或多方自愿联合,不允许与任何个人、个体或商贸性企业直接地联合。鼓励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群体优势联合。



    第四条   坚持技术、资金和人力三投入,侧重技术支持,资金以地方为主,匹配经费中地方要占50%以上,并尽可能地直接参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   “联合计划”项目的选择

  1.地方政府拟定近期要开发的重点岸段(包括河口、港湾)、典型岛屿、优势资源。

  2.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有示范意义的综合开发利用试验,能在1-2年内实现商品生产。

  3.各承担单位具有实际推广价值并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4.岛屿和沿海边远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能为当地居民解决用电及饮水等实际问题。



    第六条   “联合计划”项目的起止年限一般为1-2年,特殊项目为3年,最多不超过4年。



    第七条   开展“联合计划”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注重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注意克服短期行为。



    第八条   “联合计划”的主管部门为局海岛海岸带管理司,负责“联合计划”项目的审批、协调、检查以及信息交流。



    第九条   “联合计划”的承担单位为各分局、研究所、海南省海洋局,负责本单位“联合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申报,与联合单位签定合同、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鉴定,对局经费进行决算、借支、回收及付还等。



    第十条   “联合计划”的联合单位为沿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性团体或使用部门,其资金有可靠来源,并具有组织生产和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报批及执行程序

  1.承担单位通过调查研究、实地勘察,与联合单位初步协商,确定项目并经可行性分析、审议后,统一填写《“联合计划”申报表》,并附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向局申报。

  2.凡拟在下一年度开展项目,务必于12月底前上报局主管部门,经优化选择、综合平衡后,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年度计划,第三季度下达补充计划。

  3.计划下达后,若无特殊情况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局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合同书和工作方案,否则按自行取消项目处理。

  4.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下达后,如果情况变化,需作调整时,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改变。并一般不再追加经费。

  5.承担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整、撤换。

  6.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与联合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鉴定,重点项目由局主管部门或联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鉴定。

  成果的转让、推广和发表,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联合计划”经费分为无偿和有偿两部分,以有偿为主。对带有研究性及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酌情给予适当无偿资助。

  2.有偿经费在局下达年度计划时确定,承担单位要以借款方式办理有偿经费借支手续,借款申请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盖章认可。

  3.联合单位的资金投入必须有可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装备的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和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

  1.“联合计划”的经费实行单列、带帽下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联合计划”经费必须在联合各方投入资金全部落实后方可使用。

  3.项目总经费的投入和支出形式,由联合双方商定。各承担单位不得以借贷吃息、投股分红等形式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有偿经费的偿还

  1.有偿经费必须按期还清。未经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借款的单位,从下年度经费中扣除。

  2.回收的经费原则上可安排原单位继续使用,不影响下年度指标。

  3.承担单位获得纯收入全部归本单位所有,并可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奖励

  1.对在执行本办法、开展“联合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2.各承担单位可在纯收入中提成,设立“联合计划”进步奖,具体奖励办法各单位可自行规定。

  3.取得技术突破的项目,可申报局、国家的成果奖。



    第十六条   处罚

  1.凡查实申报中名不符实、弄虚作假、擅自改变项目的,则取消立项,收回经费,当年不得再次增补新项目。

  2.挪用经费进行非“联合计划”的活动,经查实追回经费,削减该单位下年度项目经费指标。

  3.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完不成指标,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单位应如数付还有偿经费。



    第十七条   局海岛海带管理司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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