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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统一证号核发作业规定

一、为办理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外来人口)统一证号核发,爰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外来人口入国后因实际需要,未曾配赋统一证号者,得依本规定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局本部、各服务处及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核发统一证号基资表。

三、应备文件:

(一)已入境者:

1.申请表一份。但侨生经学校统一造册申请者,免填申请书。

2.中华民国护照或本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3.委托代办案件(非委托案件免附):

(1)委托书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2)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二)未入境曾来台:

1.申请表一份。

2.中华民国护照或本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影本各一份。

3.委托书或授权书正本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4.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三)未入境且未曾来台:

1.申请表一份。

2.委托书或授权书正本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3.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四、处理时间:一小时(未曾入境者为半日)。

五、费用:免费。

六、本局局本部、各服务处及金门、马祖服务站作业方式如下:

(一)查明是否曾配赋,以及本次是否以外来人口身分入国。

(二)未曾配赋者,打印发给统一证号基资表。

(三)已配赋者,于本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公务注记栏,注记前配赋之统一证号,并加盖校对章;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国者,以原证号发给统一证号基资表。

(四)未曾入境者,洽请资料组配赋免费号及输入申请人基本资料后,列印发给统一证号基资表。

(五)经查为有户籍国民者,不需配赋,径予告知。

(六)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兼具有外国国籍并以外国人身分入国者,告知应向县市警察局申请。

(七)案件处理完成,于申请书处理栏注记处理情形,并加盖承办人职名章,留存三个月后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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