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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修改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工作后确定工资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关于《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提高了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因此,也需相应调整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工作的工资待遇。现将(87ぉ干字48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7ぉ1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 条中,确定基职工资的参考标准修改如下:

    1.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分配做技术工种的定70元;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定76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定82元;满十五年以上的可定89元。以上均另加工龄津贴。凡在步队获二等功以上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再高定一级。

    2.服役期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执行转正64元的工资标准。

    3.其他有关问题按原则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5.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退出现役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未达到修改后工资标准的,可以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达到修改后的工资标准。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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