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意见》(闽委发(200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决定》(泉委(2005)125号)精神及2006年省农办关于继续实施“造福工程”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造福工程”,进一步解决群众搬迁难的实际问题,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造福工程”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造福工程”,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开发式扶贫。各地在实施“造福工程”过程中,不但要通过搬迁、重建新村,来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更要注意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帮助落实开发项目,使他们稳定地解决温饱。
(二)坚持自力更生。“造福工程”所需经费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群众自筹为主,市、县财政补助和有关部门支持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自愿。“造福工程”搬迁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切不可强制搬迁。
(四)坚持节约用地。“造福工程”建设用地,既要尽量少占耕地,又要提高土地利用率,还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有关县(市、区)要根据搬迁安置计划,优先考虑搬迁的用地指标,并列入当年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造福工程”新村必须科学选址,认真规划,精心设计。选址要考虑安全、方便,既要远离地质灾害区,又要便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要适度超前,单体设计要美观、实用,实现节省资金、节约土地。
二、搬迁对象
“造福工程”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极端恶劣、居住零星分散的边远偏僻自然村、搬迁后生产生活出路可以得到合理安排的贫困群众。要注意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和“五保户”予以特别照顾,要优先安排少数民族群众和计划生育户。
三、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凡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其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税费,由各地比照救灾安置的优惠政策,免予征收。
(二)“造福工程”搬迁户原宅基地必须垦复为耕地,其新村建设占用的耕地开垦费予以免收,做到耕地占补自求平衡。
(三)用于建新村的自用木材,其采伐限额指标由各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
(四)县、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所在地搬迁群众搞好新村的建设规划和住房设计,监督其按规划实施。
(五)县(市、区)、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在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把实施“造福工程”这件好事、实事办好做实。
四、任务指标安排
2006年全市安排“造福工程”任务指标5150人,其中省计划下达1150人,分配给安溪县550人、永春县200人、德化县400人;市级指标4000人,根据有关县(市、区)2005年“造福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和2006年计划,结合各地受灾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造福工程”建房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今年省定指标1150人按人均1000元标准补助。市级4000人的任务指标,按人均800元标准补助,各有关县(市、区)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市脱贫办另行下达。根据闽委(2005)10号文精神,各县(市、区)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自行安排财力增加搬迁人数和提高补助标准。
(二)各有关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搬迁任务如期完成。有关县(市、区)、乡镇要设立扶贫资金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集中到专户管理,按人头下达,落实到户;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搬迁对象要按规定适当调减补助标准。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实施“造福工程”涉及广大贫困农户,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具体的任务,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07年春节之前完成搬迁任务。
(二)各有关县(市、区)扶贫办要按照政策要求和年初计划严格把关,尽快落实搬迁对象和安置地点。要把“造福工程”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并将落实情况填附表(附件2、附件3)于7月20日前报送市脱贫办。
(三)各有关县(市、区)扶贫办要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并逐月填写工作进度表(附件4),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脱贫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