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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化、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改革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商业特点,对继续深化、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大中型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按照“稳定、充实、调整、改善”的方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1.认真做好新一轮承包衔接工作。到1990年底有80%左右的企业承包到期,各地要根据上期承包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考核。要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和承包合同内容认真进行审计,对上轮承包工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要进行清仓查库,对有问题商品和资金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不要把上轮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带到新一轮承包中去;要认真兑现合同,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2.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承包基数,要从实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是以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依据,参考企业承包前上缴利润平均数确定;二是以前三年(1988一1990)承包合同规定的平均上缴数或上期合同最后一年的上缴数为基础,适当调整后确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其递增率应同“八五”期间经济发展速度大体相适应。对上一轮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或技术改造项目已发挥作用的,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对上期承包基数偏高,经营情况不正常,技术改造任务重和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对批发企业,特别是一些因受外部环境影响,经营起伏很大,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的工业品批发企业,在确定基数时,要考虑市场形势和有利于其主渠道作用的发挥。新一轮承包基数原则上以1990年实际上缴数加以适当调整确定,超收部分上缴比例可适当提高。无论基数如何确定,批发企业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锐意改革,调整和改革组织结构和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更好地发挥国营批发企业的优势。
  承包形式和承包期限。承包形式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行业制宜,按《承包条例》规定,每个企业选择一种承包形式。不能搞递增包干,同时又超收分成。承包期限要灵活确定,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一般可同“八五”计划或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时间相一致。经营不稳定的企业,承包期限可短些,也可以用滚动办法承包。
  3.明确发包主体和指标体系。国发[1990]33号文件规定发包方仍应由各地政府指定。为强化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可经当地政府指定由商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发包,也可由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发包方。发包对象,在大中城市可直接发包到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一般发包到公司,再由公司对企业实行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合同指标体系,应严格按照《承包条例》加以规范,合同指标不宜过多过细,有的指标可列入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或合同副本,进行检查、考核、奖惩,以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4.选好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的选择要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和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原经营者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经审计认定无违法乱纪行为,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受到职工拥护的,可以继续承包;需要更换经营者的企业或经营者因故调动的,应首先在本企业、本系统内选调或公开招聘,同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要坚持对经营者进行全面考核,除考核业务能力外,还要注意考察经营者的政治素质。

  二、进一步完善小型商业企业改革
  小型商业企业点多面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差异较大,在坚持放开搞活的原则下,各地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等多种灵活的改革形式。那些经过几年发展已超过小型企业规模的企业,可以实行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办法。
  要适当调整经营规模和结构。对一些核算单位过小,经营困难,缺乏竞争能力的企业,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可适当突破原有行业结构,实行群体租赁、以大带小、连锁店、批零结合、企业兼并、企业承包企业等办法,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要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积极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及时调整商品经营结构,扩大经营范围。
  要在政策上继续给予扶持。小型商业企业在搞活流通,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们绝大多数本小利微,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处境更为艰难。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小型企业的困难并提出解决的意见,争取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和照顾。要进一步完善租赁制经营,从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租金,使小型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有较稳定的收入。租赁企业新增资产的归属应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国资商字[1989]13号文件关于“租赁期间,出租方和承租方投资新增添的资产,原则上谁投资谁所有,个人投资部分在租赁期满后,可以折价卖给企业出租方或投资入股,也可以一次或分期抽回”的规定。对实行承包经营的小型企业,原则上应参照大中型企业承包有关规定,并结合小型企业的特点,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不断予以完善。

  三、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强化约束机制
  要认真贯彻《企业法》,继续坚持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进一步理顺党政工的关系,保证经理(厂长)依法正常行使职权。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作用,搞好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要认真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企业必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和贡献大小相联系的经营责任制,将强化企业管理的各项任务纳入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把提高经济效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严格考核;继续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并与承包责任制相配套、相衔接;企业的留利要保证扩大企业经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补充流动资金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需要。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可以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和人均留利水平,采取不同档次具体核定每个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奖金提取比例要从严掌握,逐步提高生产发展基金比例。企业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避免短期行为。
  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根据《承包条例》和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者收入应严格按其经营成绩和贡献大小确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应适当拉开差距,但也不能悬殊过大。在治理整顿期间,经营者全年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在内的所有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的范围内,成效特别突出的少数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各地要制定分档次按比例分配办法。经营者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承包、租赁任务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抓制度建设开始,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从定额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到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商业实际,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继续抓好企业升级工作,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注意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小型企业,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行为,要把培训工作纳入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有计划地对企业干部和职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使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不断完善和发展。要继续探索已出台的其他改革形式,如进一步发展企业集团,按照“完善提高,发育成型”的要求,提高现有企业集团的素质,真正发挥企业集团应有的作用。要认真抓好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的试点。对税利分流、股份制、企业兼并等,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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