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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开展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工作的通知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多年来,在支援工农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改革以来,为了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形势,供销合作社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之一,是积极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这是引导我国农村经济沿着健康道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为了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从今年开始,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
  1.为进一步做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服务,提供一批样板。
  2.为建立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高效的、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探索可行的途径。
  3.在全国建立起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通过引进、改良等手段,加快名、特、优、新产品的发展。
  二、示范县(点)的任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示范县(点)将向全国提供以科技为先导、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产供销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经验。具体要求是:
  1.提供组织农民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实行自我服务的经验;
  2.提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系列化服务的经验;
  3.提供建立和发展商品生产基地的经验;
  4.提供以同农民联营、为农民代销为主要经营形式和因品种、因地制宜搞活农产品流通的经验;
  5.提供运用科学技术,持续、稳定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并不断提高市场商品占有量比重,不断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的经验。
  三、示范县(点)的标准
  1.有一个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领导班子,其工作能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
  2.有发展商品生产的优势,首先是产品质量、品种、数量方面有优势,具备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或专营者外,供销合作社经营的比重应占当地同一产品产量的50%以上。
  3.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具备建立完善的流通配套设施的条件。
  4.能承担培训、科研、技术咨询等项任务。
  5.要通过供销、贮藏、运输、加工、信息、技术、物资等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体系。
  6.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示范县(点)地区分布上的平衡,从而使示范县(点)的经验对全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四、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1.示范县(点)按商品分为:棉花、麻类、果品、茶叶、畜产品、土特产品、日用杂品、干菜食用菌、蔬菜、禽肉、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综合(指在同一县同时进行几类产品的示范或村级综合服务站示范)等13大类,每类选择若干县开展示范县(点)建设工作。
  2.示范县(点)以县联社为单位,各专业公司和基层社应在县联社统一指导下,搞好综合开发、协调配套工作。
  3.商业部有关专业司(局)要结合本单位业务,根据对示范县(点)的要求,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进行实地考察,按不同产品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组织形式、服务内容、预期目的、实施步骤等。
  4.为了检验示范县(点)的工作成效,我部将定期(一年或二年)组织检查验收。
  5.建设示范县(点),是一个全国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协调的步伐,经研究我部决定由有关司局派人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工作协调小组,其任务是掌握方向、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办公室设在供销合作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指定有关处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6.为全面部署和推动这项工作,我部拟于年内召开全国示范县(点)工作会议,请各地抓紧时间做好准备。
  
附: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点)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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