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审批减免税实行公开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149户申请减免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公示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申请企业名单
二、新办三产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文规定“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3、申请企业名单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申请企业名单
四、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申请企业名单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款。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
二 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申请企业名单
六、校办工厂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申请企业名单
七、福利生产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九款。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申请企业名单
八、软件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5号。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申请企业名单
九、勘察设计单位
1、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8号。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申请企业名单
社会各界对公示的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认为有问题的,可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要求具体说明存在的问题)。举报电话:1600111。举报地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大成路48号。邮编:266021。地税网站:http?//www.qd-l-tax.gov.cn。对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办理减免税手续认为有问题的,可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870263。举报地址:东海路18号。邮编: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