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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移动式抽水机运用及维护管理作业要点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有效运用及确实维护管理移动式抽水机,期能于运转时发挥抽水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移动式抽水机之运用,以本署业务管辖范围或紧急救灾为优先。

三、本署为执行抽、排水工作,于各所属机关配置移动式抽水机,其运用时机如下:

(一)中央气象局发布豪雨特报或海上陆上台风警报之防灾应变期间。

(二)依本署指示或业务现况需求或其它单位(包括机关、机构)请求支援时。

四、本署因业务需求考量或依行政院、经济部指示、灾害防救单位请求,得调度本署配置移动式抽水机之各所属机关(以下简称保管机关)支援其它单位(包括机关、机构)移动式抽水机。

五、移动式抽水机调度权责如下:

(一)平时:由各保管机关自行调度运用,惟不得影响防灾紧急调度。为因应其它紧急事件需调度时,由本署水利防灾中心通报各保管机关支持。

(二)防灾应变期间:本署各所属机关或其它单位(包括机关、机构)经动员自有救灾机具仍不足因应灾情时,提报本署应变小组统一调度支持,各保管机关于接获通报单后,即应依指示事项办理支持抽水作业。

六、移动式抽水机支持方式区分如下:

(一)出勤:保管机关为因应业务需求或执行本署指示,应派员托运及操作抽水机组,并支应费用。

(二)调用:保管机关提供抽水机组支持请求协助之单位(包括机关、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机组之托运操作及维护保养等各项工作及费用。

七、使用单位请求移动式抽水机支持,应依下列程序为之:

(一)平时:向保管机关请求支持协助。经保管机关调度并报本署备查后,由保管机关支持之;属紧急事件且保管机关之机组数目不足因应时,由本署防灾中心调度支持。以调用方式支持者,使用单位应填具调用申请表并签具切结书(如附件)。

(二)防灾应变期间:向本署应变小组或本署各保管机关请求支持协助。

保管机关应层报本署应变小组处置,由本署应变小组调度并通知保管机关支持之。

八、支持期间,移动式抽水机之联系、行政协调及督导由保管机关负责。

但依本署指示或由本署应变小组调度支持者,由本署或本署应变小组指定之机关负责。

使用单位应制作支持期间抽水机组之运转纪录备查。灾害当地本署所属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九、使用单位不得于支持期间,采用任何方式将抽水机组或其附件固定,以维持机组机动救灾之功能。

十、使用单位应于支持期限届满时归还抽水机组。归还时,使用单位应确认抽水机组之设备完整及功能正常,并经保管机关检查及清点后完成归还手续;如有故障或损坏,应负责修复;无法修复时,应负责赔偿。

本署或保管机关因防汛、救灾或业务需要,得于支持期间要求使用单位归还抽水机组,使用单位不得拒绝。

十一、本署暨各所属机关转交赠与地方政府使用之移动式抽水机,应事先要求地方政府无条件配合本署暨各所属机关于需要时调度。

十二、保管机关为机组之维护保养及出勤执行任务,得将机组设备之拖运操作或维护保养委外办理,但应订定年度契约,并将出勤时每部机组之拖运费用、所需运转人力及其工资、运转油料供给等费用订定基准纳入契约内容,俾利任务执行。

十三、以调用方式支持之抽水机组,其所需拖运费用、运转油料及人员工资等各项运输、操作、营运及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均由该使用单位自行支应。

十四、保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机组设备管理、运转及维护保养等工作。

十五、保管机关应于抽水机组保固期间,实地监督厂商依契约规定于汛期前、中、末进行三次维护保养,并依操作手册填具操作及维护纪录表;如发现厂商未办理维护保养或未依契约规定办理改善者,应将具体事实函报本署处置。

十六、抽水机组应储放于适当场所,以利维护保养及搬运,并应依原厂商操作手册之说明定期维护保养,其操作手册应列入移交。

机组设备之操作运转及维护保养应依操作手册表格详实记录并建文件。

十七、抽水机组归建后,保管机关应详实检查及清点;若有损坏或故障应请使用单位修复,并依照手册规定对达到规定运转时数之机油或零件进行更换。

十八、保管机关及使用单位应于防汛期间每周进行一次激活引擎空载试运转,非防汛期间每二周试运转一次,每年应至少办理一次实际抽水操作演练,以熟稔机组安装操作及确保功能正常。

十九、保管机关应实时将抽水机组运用异动状况通报本署水利防灾中心;防灾应变期间则由保管机关或本署指定之机关每四小时层报支持机组状况予本署应变小组。

二十、各所属机关之年度防灾绩效考评,应纳入该机关对移动式抽水机之运用及维护管理情形,本署水利防灾中心并得建议相关人员适当之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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