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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纠风办关于开展我区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农牧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局(委)、纠风办: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农牧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牧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牧区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农牧民建房收费事关农牧区经济发展,也关系到农牧区社会的安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牧民利益的行为,刹住利用农牧民建房之机向农牧民乱收费的歪风。

  二、明确规定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农牧民建房收费是指农牧民依法利用农牧区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牧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牧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牧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牧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牧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把减轻农牧民建房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掌握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确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继续收取的要严厉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这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牧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再向农牧民收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牧民收取。对农牧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由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牧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牧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牧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牵头,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区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牧民建房收费的责任,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牧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牧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牧民,服务农牧民。

  五、统一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9月底完成。各地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牧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查。各地市价格、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的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汇总情况务必于2001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1年11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价格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批准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农牧民公告。
  各级价格部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严禁未经自治区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农牧民建房收费检查工作要与农牧区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与之衔接进行。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农牧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牧民是否满意。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将汇总全区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牧民建房收费行为和违反农牧民建房收费政策处罚措施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将分别对我区规范农牧民建房用地及相关审批行为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对行政审批行为做出规定。

  六、切实加强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我区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是制止“三乱”、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政府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将有关减轻农牧民建房负担的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农牧民;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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