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参加辅导之渔民团体需具健全财务及办理卫生检验等,经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备有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办理遴选前一年度渔产品共同运销等相关渔产类运销业务之运销量合计在四○○公吨以上,并能充分供应合于国军副食条件需求之渔产品项,且曾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并有书面资料可查证之渔民团体。
(二)设有鱼货处理、分级、包装、配送场(中心),办理遴选前一年度渔产类运销业务之运销量合计四○○公吨以上,并能充分供应合于国军副食条件需求之渔产品项,且曾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并有书面资料可查证之渔民团体。在宜兰、花莲、台东、澎湖等地区依前项申办供应业务之渔民团体,得不受合计四○○公吨以上之规定限制。
三、国军渔产类副食品供应辅导业务由台湾省渔会组织国军渔产类副食品供应辅导小组(以下简称辅导小组)负责办理,该辅导小组委员由台湾省渔会总干事为召集人,并由国防部福利总处(以下简称福利总处)指派代表一人及聘请物流、冷冻、卫生、运销、营运管理专家学者五人,合计七人组成;辅导小组办理评核时,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五人,委员任期为三年,委员出席或审查费,由辅导小组之业务相关费用项下支付。
前项台湾省渔会既为辅导小组成员之一,不得为参与申办供应业务之渔民团体。
四、供应业务辅导流程:
(一)由福利总处于供应期满三个月前,按福利总处协调各国军副食供应站位处县(市)区域及办理遴选前一年度渔产类副食品销售金额与数量,研订供应区域分类,并提辅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台湾省渔会依据辅导小组所审议通过之供应区域分类转知相关之渔民团体参加辅导。
(三)申请参加辅导之渔民团体应按供应区域分类,择一区域提报申办供应能力调查表(如附表)送台湾省渔会汇整、初审后,再由辅导小组实地评核、访查。
(四)台湾省渔会于辅导小组完成实地评核访查作业后,应即按各个供应区域分类之合格入选名单造册函送福利总处,并副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
五、辅导评核项目与标准:
台湾省渔会应就下列评核项目研订配分标准于供应期满三个月前完成,并即提报辅导小组进行商讨通过后,办理实地访查、评核作业:
(一)运销业绩。
(二)集货或包装场面积。
(三)冷(冻)藏库面积。
(四)冷(冻)藏运输车辆。
(五)卫生检验设备及检验纪录。
(六)财务健全及服务渔民事迹。
(七)进出货及帐务处理计算机化程度。
(八)地理条件。
(九)运销业务人员配置。 (十)其它经辅导小组增列事项。
前项评核项目及标准应连同供应区域分类于二个月前转知相关之渔民团体,各申请参加辅导之渔民团体,其评核成绩总得分以七十分为最低具有供应能力之合格入选标准。
六、供应考核:
经福利总处列为供应单位后,其供应业务之考核由福利总处依据所订农民团体供应国军副食品考核办法办理考核事宜。为维护供应产品及服务品质之一致性,另由辅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辅导及查核渔产品品质及营运管理,予以督导改进。
七、辅导接办:
台湾省渔会对经评核入选为供应单位之渔民团体,应随时辅导其供应作业情形,倘经福利总处依据所订农民团体供应国军副食品考核办法或相关供应契约之规定,认定供货品质不佳或供应作业有严重缺失,经解约后,福利总处得径行由同次且同一供应区域分类之其它入选名单择一签订为接办供应单位,并副知台湾省渔会及渔业署。若无其它入选名单,则由福利总处函渔业署转知台湾省渔会于一个月内依本辅导措施,重新办理评核作业。
八、辅导供应期间:
经福利总处列为国军渔产类副食品供应单位之渔民团体,其辅导供应业务以三年为限,如依第七点接办供应业务之渔民团体,其辅导供应业务期限以原供应单位未满三年之剩余供应期间为限。
九、接续供应:
辅导接办或期满续办供应业务之辅导评核作业,均依本辅导措施办理。
十、货源调配:
(一)台湾省渔会对国产大宗渔产品,应予主动协调主要生产团体与各供应单位办理调节促销及供应等相关事宜。
(二)台湾省渔会于接获渔业署大宗渔产品促销等政策指示,或产销调配需要时,各供应单位应配合共同运销体制采购,采购量须占供应单位每月总供销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未符合以上供应标准者,得列为评核作业之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