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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严格规范管理民爆物品,预防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狠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爆物品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其企业法人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把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坚决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凡发生爆炸事故、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不得隐瞒不报,并追查有关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民爆物品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意识和安全操作业务技能,熟悉民爆物品性能;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加强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管理,防止流失社会
  贵阳地区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一)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民爆物品。我市辖地现有的、经批准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规定的品种和规模进行生产、销售。凡自产自用的企业不准对外销售。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对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民爆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民爆物品的库存量不得超出设计容量。凡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国家对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的设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原则,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不得买卖民爆物品。多年来,我市民爆物品购销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物资(化轻)部门的不懈努力,在全市建立完整、规范、合理的购销渠道,保证了购销安全。为使民爆物品购销继续有条不紊安全运作,现重申国家和市政府管理规定:
  1、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市、县物资(化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民爆物品经营、使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筑府办发(1997)8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1998)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1999)35号)规定,加强民爆物品购销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保证购销安全。
  2、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购销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民爆物品购销环节的监督和流通管理工作。贵阳市的民爆物品销售单位为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化轻公司,一市三县民爆物品销售单位为当地县(市)物资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贵阳市销售民爆物品。为确保安全,物资(化轻)公司要与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加强合作。销售民爆物品须认真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按证批准的品名,数量销售、配送民爆物品。不准超量销售,更改品名销售,不准先销售后补办购买证、运输证,严禁向无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民爆物品。
  3、为了切实执行民爆物品购销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购销渠道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高新区内的单位使用民爆物品,公安机关必须将购买证办到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化轻公司,由化轻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相应配送服务。一市三县内的单位使用民爆物品,公安机关必须将购买证办到县(市)物资公司,由当地物资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相应配送服务。公安机关不得改变购销渠道,对不按规定开具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导致使用单位违规购买民爆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管理渎职失职责任。
  (三)国家对民爆物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民爆物品从事爆破作业。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使用许可证、购买证、运输证,方可购买民爆物品。禁止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转让、买卖民爆物品;禁止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购买、使用民爆物品;禁止违反管理法规购买、使用民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如实记载领用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用人员姓名、领用民爆物品实行双人签字,领用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当日清退回库,做到领用、退库帐物相符,防止流失。对不严格执行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的单位,公安机关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好的要坚决吊销使用许可证。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爆破员严格登记民爆物品使用情况。对私藏、转送、挪用民爆物品的人员要送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国家对民爆物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民爆物品。从事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条件,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国家管理规定,凭公安机关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按国家规定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民爆物品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得混装,车厢内严禁载人。运输民爆物品须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证》,遵守运输许可的事项。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照安全速度行驶,中途经停必须有专人看管,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确需进入禁止运行区域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行证上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卸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爆物品,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了解民爆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报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可能发生的危险。
  (五)民爆物品储存库条件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办理储存许可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准的品种、数量储存。不得无证储存、超量储存、违规储存。库管员、守护员应取得作业证,凭证上岗。库管员必须实行双人凭领料单发货,并作好进库、领取、退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三、严格执法、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一)严把证件审核关。公安机关核发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储存证、使用许可证、押运证、爆破证等证件,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证,违规办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除抓好平时的管理外,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化轻公司、三县一市物资公司要积极配合,与公安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络制度,保证监督管理到位。
  (三)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控,查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收缴流散社会的民爆物品,对涉爆案件事故,要及时查处和侦破,查清民爆物品来源,堵塞管理漏洞,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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