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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积极协助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年3月14日中办发(1983ぉ18号文件转发的全国妇联《关于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报告》,目前各地妇联正在积极筹建县以上各级妇联的法律顾问机构,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地法律顾问处应当积极热情地支持和协助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开展法律顾问的工作,并把为各级妇联组织提供法律帮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一、积极协助妇联采取开办法律训练班等多种形式,对妇女组织中专门从事或兼做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妇女干校或妇训班增设法律课程时,要协助做好课程设置,教材选编和物色教员等项工作。如当地妇联要求选送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干部到省、市、自治区或地市政法干校或政法干训班学习,应尽可能予以安排。
  二、对各级妇联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干部,凡具备律师资格条件的,可由各级妇联提名,推荐,经司法行政部门按审批程序考核批准,给予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三、凡各级妇联组织要求聘请当地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地法律顾问处,应尽可能满足要求,并应遴选能够胜任的专职或兼职律师承担。
  四、各地法律顾问处对妇联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事项,特别是对一些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要优先接受委托并认真提供帮助。

  以上各点,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情况和经验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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