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夏季牧业普查是摸清畜牧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实施生态畜牧业和“双增双提”战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基础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3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畜牧业、农业、粮食、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协作,抽调工作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和车辆,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农调队另行下发)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此项工作。为了真实反映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对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各地区应特别注意年内变化指标的数据质量,核准牲畜数量增减变化指标。
三、普查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弄虚作假者,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普查。此间,自治区农调队将对各盟市普查数据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