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我国同新加坡民用航空通航后的税收问题,最近经与新加坡税务代表团进行会谈,双方就互相免除对方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的税收问题达成了协议,并于1985年5月16日,由总局金鑫局长与新加坡财政部国内税务署署长徐籍光进行了换函。现将上述换函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5.06.05
附:中新(新加坡)互免空运税收换文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市0104福乐顿大厦
税务署徐籍光署长先生:
尊敬的徐先生:
根据最近的商讨,我很高兴地确认以下几点:
1.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及其他方附加税。
2.这一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
3.“国际运输”一语是指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以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
4.新加坡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收入是指旅客运输、邮递、装运牲畜或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我将高兴地从你那得到类似的确认。
诚挚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签字)
1985年5月16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西城区三里河税务总局
金鑫局长先生:
尊敬的金先生:
谢谢你1985年5月16日的来信。我高兴地确认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共和国将免征所得税及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和附加税的税收。
2.这项免税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
3.“国际运输”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以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在新加坡共和国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在新加坡共和国取得的收入是指旅客运输、邮递、装运牲畜或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诚挚地,
新加坡共和国
税务署署长徐籍光(签字)
1985年5月16日于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