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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科学器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照顾科学器材公司经营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各级科委领导下的科学器材公司(包括附属的门市部)销售给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研器材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批发业务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科学器材公司经营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征税。如个别企业纳税仍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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