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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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