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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分别实行了减税让利的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现根据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为增加财政收入,克服财政困难,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原来实行的减税让利优惠政策等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其超过累进税率20%的部分不再返还给企业和主管部门。

  二、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城市实行的饮服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恢复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

  三、对商办的肉联厂、糖果糕点厂和粮办工业企业缴纳55%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保证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合理留利水平的前提下,加征一定比例的调节税,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鉴于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的利润增长较多,为了解决平价粮油亏损补贴资金的不足,各地可在保持粮食企业合理留利的基础上,将粮食企业经营议价粮油的利润,上交财政或抵顶平价粮油亏损的比例不要低于80%,企业留成的比例不要高于20%。
  以上各条均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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