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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立项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见附表)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在核定的减免税货值内,除国务院规定不予减免的商品外,准予免征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项目的设备,凡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准予按批准项目免征或减半的幅度以退还;1996年12月31日前报关进口并已缴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二、上述项目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征免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享受减免税的部分老国外贷款项目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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