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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和深化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建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的外贸经营制度,现就公有制(国有、集体)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允许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除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外,可代理出口将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非自产产品。
  对已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时,对其原'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自动调整'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院所(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二、简化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一)对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具体商品目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

  三、简化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更名手续
  (一)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二)对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所属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更名等事项,由各授权发证机关凭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出具的更名文件,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变更事项。

  四、经济特区在总量内自行审批的外贸公司和由上海自行审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外贸子公司不再报我部办理核准手续,但仍需报我部备案。

  五、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允许多种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为适应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势,在以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赋予该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即:
  (一)出资主体为两个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出资比例占51%以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出资比例不超过49%。
  (二)出资主体为三个以上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出资比例占51%以上),并且其中一个出资主体应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出资比例不超过49%。各经济特区和上海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规定审批外贸公司。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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