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交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煤炭管理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已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经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协商,并经国家经贸委领导同意,自3月15日起,安全生产局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全部移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各地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部门要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业务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问题,以及煤矿重、特大事故情况等,请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请示报告。

  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安徽、宁夏和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尽快理顺关系,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联系方式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机:010──64217766
  上报重、特大事故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7766转22324,64211843;传真:010一64234662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二OOO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