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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的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4号)印发后,各地普遍比较重视,均报送了一季度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1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规定时间(4月15日)前报送。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按季报内容要求报告了情况。有的地方还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季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季报工作制度。季报工作对部里全面了解各地劳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从一季度各地上报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行文不够规范,存在着重点不够突出,描述工作进展情况多、介绍经验做法少,反映一般性问题多、对策措施少,对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的情况分析、对策建议不多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制度,是劳动保障系统加强基础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劳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措施和向中央报告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季报工作,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季报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劳动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发现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季度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问题要分析透彻,对策建议要有理有据,力戒空洞,努力提高季度报告的质量。

  三、季度报告要经厅局主要领导同志签发,以正式文件一式15份按时上报。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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