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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会监督辅导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订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核定:

一、名称二、宗旨三、区域四、任务五、会员六、会务委员会七、执行机构八、水利小组九、权责区分一○、经费一一、营运一二、纠纷处理一三、附则本办法施行前已订定章程与前项规定不符者,应于本办法施行日起一年内办理补正。

第3条 农委会对水利会之业务,除平时之监督辅导外,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依会别办理工务、管理、财务、总务、主计、人事、信息及辅导等各项业务年度检查。另得视业务需要办理不定期检查。

前项检查,得邀请有关机关参加。检查结果,优良者,得予奖励;不良者,应予纠正或限期改善。

第4条 农委会对水利会得采取下列辅导措施:

一、辅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辅导办理章程所定业务。

三、辅导办理相关专业研习。

四、辅导研究发展及技术交流事项。

五、辅导多角化经营事项。

六、其它辅导事项。

第5条 水利会应于年度决算后,制作该年度之会务、管理、工务、财务、主计、人事、信息、基金、员工福利等九项业务报表于每年四月十日前提送农田水利会联合会,核对无误后,编印农田水利会资料辑。

第6条 水利会应订定办事细则及分层负责表,报请农委会备查。

第7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应依本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订定农田水利会监督辅导办法,未订定前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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