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1]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三吋以上礼花弹、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
四、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