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台中市垃圾处理场(掩埋场)的工作面覆土暨铺设掩埋作业道路用之剩余土石方(以下简称土方),依据一般废弃物卫生掩埋场设置规范暨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方案等相关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指土方系称含部分砂砾石之一般素土或经土石方资源堆置处理场加工、分类、碎解、筛选等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之可再利用的砂砾石土,其粒径小于 100mm ,有机物重量比含量不得大于 1% ;惟不得夹含(杂)下列物质:
(一)施工所附带产生之金属屑、玻璃碎片、塑料类、木屑、竹片、纸屑、沥青等废弃物。
(二)受毒(油)性、放射性、感染性或重金属等物质污染之废弃土。
(三)沟泥、污泥及含水率较高之土方。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列管者。
三、土方依用途不同,其规范要求如下:
(一)掩埋场就近可取得或所挖掘出之砂土为原则,砾石级配含量不得大于50%、含水率40%以下。
(二)采用具有良好压缩性且透水系数较小之黏土或砂质黏土等特性适合作为覆土材料者,含水率40%以下,其透水系数为10-2~10-4mm/sec 间,最大干单位重不得小于 1.50ton/m3 的土料。
(三)碎砖石:采具5.0ton/m2以上承载力之混有砂砾的碎砖石、碎水泥块等适合作为铺设道路底层材料者谓之。
四、申请免费提供土方进入掩埋场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向本局提出申请,并检具土质检验报告(素土者免具,必要时得要求提出)暨土方的来源、数量明细、运载人及车号、时间等相关数据以供审核,经核准后凭核准函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依核定时间进场。
五、载运土方之车辆以倾卸卡车为原则,每车总重不得超过五十公吨,违者不得进场,如造成地磅损坏者须负赔偿之责。不接受地磅(管制)室指挥之车辆,不准进场,其申请者尔后之申请案一律以退件处理。
六、进场车辆应依规覆网,并不得有污染路面情事,违者依环保相关法令规定告发处分。
七、载运土方进场车辆应服从本局现场人员指挥、引导及查验后于指定地点倾倒,于确认品质无误后方可作为覆土材料,若不符品质规定或不服从调度者,除原车载回土方外,送本局稽查单位追踪办理,并登记书面警告,经三次警告者,本局得暂停或终止其土方进场。
八、进场时间为核定日期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四时止(办公日),遇雨天则顺延进场,但经本局同意变更或延长者不在此限。为确认土方品质符合规范要求,本局得不定期抽验土方送验分析品质,其费用由本局负担,如品质不符规定时,立即终止该土方进场并由原申请者自行运回未经使用的土方。
九、本要点进场之剩余土石方量,必要时得副知相关单位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