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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召开重庆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全市人民为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早日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而奋斗。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奖励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受到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授予“重庆市劳动模范”称号,受到表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授予“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获得“重庆市劳动模范”和“重庆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两种称号属同一等级荣誉待遇。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重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爱岗敬业,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事迹突出,在全市各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和移民开发、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国家和重庆市争得荣誉的;
  (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公益等事业的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结构和分配原则
  全市共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名。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体结构为:农民占评选总数的20%,即100名,其中农民中的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企业职工不低于评选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企业负责人(系指企业正职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超过22%。教师、科研人员及文化、卫生、公安等其他方面的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妇女、少数民族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名额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体结构要求,在2000年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分配数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重点产业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等因素,按照党的组织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将除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以外的评选推荐名额全部分配下达。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正式推荐人选,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评选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预推,从预推的人员中择优产生。
  五、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评选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及兼顾各行各业。
  评选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民主评议产生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居民委员会)80%以上应到会人数讨论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地区和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条件及其事迹进行审查核实。
  (三)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评选工作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所推荐的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身份不变通,结构比例不突破。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把关负责。
  (二)推荐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预推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须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预推表》一式2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2份,在3月15日前报送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
  (四)每名推荐人选须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审核、签署意见。3月25日前务必将推荐人选《推荐审批表》、推荐人选名册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汇总。
  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63862866、63607574;传真:63610171;邮编:400015,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汇源大厦13层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所推荐的人选中确定1-2名重点人选作为全市的重点宣传对象。重点宣传对象的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打印20份。
附件:1.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2.重庆市劳动模范预推表(略)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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