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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暂行办法》第
十七
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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