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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经贸委(经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各地不断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已达标的城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考核并统一汇总,于今年五月三十日之前报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我们将按照《导由》和《标准》进行考核。凡《导则》中没有而《标准》中有的指标均应考核。《导则》与《标准》中不一致的指标,以《标准》中的指标进行考核。

  三、第一批节水型城市应重点在全国节水先进城市和已申报参加节水型城市试点的城市中进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也可申报。对于严重缺水或缺水的城市,必须由省级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要求其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

  四、凡达到《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见附件二)中规定分数的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请按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分数 扣分原因 得分
  10 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贯彻建设部(1992)17号令得4分。4分
  11 定额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产品先进用水定额。城市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水量要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1、有工业生产用水定额,经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定额管理的得3分;2、城市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1分。4分
  12 节水科学管理 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运用微机等先进手段和水平衡测试等科学方法进行节水日常管理,使基础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1、节水管理实行微机管理得1分;2、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得1分;3、城市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基础资料得2分;4、有计划进行节水培训得1分。5分
  13 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处增长率指数 ≤0.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高0.1扣0.5分。 1分
  14 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 ≤0.2一0.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高0.1扣0.5分。 1分
  15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取水量降低率 ≥4%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低1%扣0.5分。 1分
  16 城市计划用水率 ≥95%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管理有关资料,每低1%扣1分。 5分
  17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5分
  18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9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4分
  19 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 ≥6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1分
  20 工艺水回用率 ≥5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2分。 1分
  21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80%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2分。 3分
  22 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不含电厂) ≥5%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1分
  23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 ≥98%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0.5分。 6分
  24 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 ≥100%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料,第低1%扣1分。 4分
  25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0%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年资料,第低1%扣0.5分。 3分
  26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2分
  27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 ≥30%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连续两年每低1%扣0.2分。 1分
  28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 ≥95%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1分。 1分
  29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 ≥98%
  查看城市居民用水户表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5分
  30 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8%
  查看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连续两年资料,每高1%扣0.5分。 5分
  
附: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可根据情况纳入全国卫生综合治理检查。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导则》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并做好考核和上报工作。
  三、参加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的城市应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初步考核。
  四、经考核后的城市,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命名为节水 型城市。
  五、节水型城市每两年自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于次年6月份前上报建设部、国家经贸委,每三年由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六、节水型城市考核方法
  1、听取申报城市有关负责同志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检查:(1)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或节水型生活小区;(2)现场抽查公共生活用水单位;
  4、组织评审合议,提出评审结果。
  七、申报节水型城市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统计口径要统一,并应采用统计局或政府确认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做为填报依据。
  八、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
  2、申报节水型城市文件;
  3、申报节水型城市汇报材料;
  4、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分结果;
  5、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省级建设、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
  九、节水型城市由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命名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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