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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8号文件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9号文件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集体学法、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切实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2004年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各期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研讨班和培训班,要把《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内容。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
  各级、各部门要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单位的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审批改革规定的要求继续进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前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由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以上两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我市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一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2.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市规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一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3.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4.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市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有关部门处理。
  5.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以上前两项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第3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要在2004年6月底前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一)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行政机关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立法建议,按程序制定或修改法规、规章。
  (三)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四)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要在2004年6月底前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实施许可的保障
  (一)各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材料在前期没有上报的,要抓紧时间补报,于2004年3月25日前将有关清理材料报送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二)2004年6月底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依法给予保障,防止将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倾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将具体措施和办法在2004年5月底前报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层级监督,特别是对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下半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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