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机关主动与外汇管理局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及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收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2号)的规定,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定期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者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信息资料传递给市局,由市局统一下发给各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主动与国税机关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国地税加强协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信息比对;对购付汇单位有偷税嫌疑的,由市地税局与市国局联合选案派检查组共同进户检查。
地税机关主动与外经贸局保持经常联系,根据与外经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密切部门联系,共同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10号)等文件的要求,外经贸有关部门每年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商标转让、商誉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机器设备转让等信息资料传递给市局,由市局统一下发给各主管地税机关。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方面税款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有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采取《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列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第三十八条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的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处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开具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开出证明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和《关于对税务人员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三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宣传税法,辅导有关境内机构和个人正确履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方面税款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运输公司国际运输业务售付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收入免(或不)予征收营业税确认证明
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确认证明
编号:青地税五A
收入免(或不)予征收营业税确认证明
(售付汇专用)
公司(支付人):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 公司(个人)所支付的 (收入名称),价款 (币种) 元,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或 (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名称)的规定,此项收入,在我国免(或不)予征收营业税。
有关这些收入的合理性问题,我局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核确认。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青地税六A
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确认证明
(售付汇专用)
公司(支付人):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 (个人)所支付的 (收入名称),价款 (币种) 元,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或 (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名称)的规定,此项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这些收入的合理性问题,我局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核确认。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__________________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征免税证明审批表
年 月 日
受让者名称或姓名
国家或地区 汇往银行及账号
支付者名称或姓名
支付项目及金额 汇出银行及账号
合同、协议名称及编号
承办人初审意见(有关资料附后) 经办人: 主管业务科(处、所)负责人:
综合科(处)复审意见: 审核人: 综合科(处)负责人: 分管局长:
税票编码 备注
附件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征免税证明台帐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台帐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证明编号(青地税一A) 开具日期 支付者名称 受让者名称 受让者国籍 合同情况 扣税情况 经办人
支付项目 合同金额(币种) 实际支付金额(币种)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台帐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证明编号(青地税二A) 开具日期 支付者名称 受让者名称 受让者国籍 支付金额(币种) 已扣个人所得税 经办人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开具情况台帐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证明编号(青地税三A) 开具日期 支付者名称 受让者名称 受让者国籍 合同情况 免税文件号 经办人
支付项目 合同总金额(币种) 实际支付金额(币种)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开具情况台帐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证明编号(青地税四A) 开具日期 支付者名称 受让者名称 受让者国籍 合同情况 经办人
支付项目 合同总金额(币种) 实际支付金额(币种)
其他免(不)予征税开具情况台帐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证明名称 开具日期 支付者名称 受让者名称 受让者国籍 合同情况 经办人
支付项目 合同总金额(币种) 实际支付金额(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