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