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修改編制
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附件B所載的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的人員編制取代,該人員編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