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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量化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节能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08年11月起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及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
  1.按年度统计2005-2008年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所属监察分局,下同)能耗情况,填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年度,附件1)。
  2.按季度统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9年及以后年度能耗情况,填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季度,附件2)。
  3.开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节能情况调查,填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节能情况调查表(附件3)。
  二、统计调查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能耗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能耗统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及时收集、汇总报送本局及所属监察分局节能工作的统计报表、重要信息与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改进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规范开展能耗统计与调查工作。能耗统计工作要按附件中规定的内容规范填报,对附件中已明确实行分项计量的,要分类统计汇总;未明确实行分项计量的,按费用进行统计汇总。节能情况调查要围绕本单位用能现状开展分析研究,据实填报节能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8〕131号)落实情况,研究提出至2010年节能工作的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3.按时报送能耗统计调查工作报表。各项报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其中:
  2005-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与节能情况调查表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送;
  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送;
  自2009年起,按季度填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季表),于下一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
  各项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至:liyang@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略)
附件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耗统计表(略)
附件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节能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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