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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国民体质监测器材评定结果、划拨国民体质监测器材和启动经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体群字(2000)042号),为保证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总局评选指定了用于2000年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器材 ,并决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各省(区、市)配置部分体质监测器材,划拨启动经费。现将器 材评定结果和器材、经费划拨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民体质监测指定器材
  经我总局组织评选,确定北京东红技术开发中心、江苏常熟自动化仪表六厂、四川体科 所等三家企业生产的15种器材(附件1)为2000年国民体质监测指定器材。
  各地在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必须统一使用指定器材。确定运输、电源等条件限制, 或因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可应急使用我总局审定的其它器材(附件2)进行测试。
  二、划拨国民体质监测器材
  (一)我总局为各省(区、市)配置15套指定器材,以扶持全国监测网点的建设。
  (二)划拨器材的运输由生产企业负责,运输费由我总局支付。
  (三)为确保器材运输的数量和质量,请各省(区、市)在收货后15天内,对所收器材的数 量、质量进行认真验收,填写国民体质监测器材收货验收单(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寄送或 传真至生产企业和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对在验收中发现的器材质量问题,请及时与 生产企业联系,生产企业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负责予以解决。
  (四)划拨器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为保修期,生产企业根据售后服务的有关承诺, 在保修期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零件损坏等无偿予以修理、更换。保修期 后,企业继续为使用单位提供器材的维修服务,包括按成本价更换零件。
  (五)除指定器材,各地在测试工作中还须自行配备血压计、秒表等器材。
  三、划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启动经费
  一次性补助各地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启动经费如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 、山东、福建、广东各补助3万元;
  河北、辽宁、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四川、陕西各补助5万元;
  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各补助7万元。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启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另:请各省(区、市)于8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监测工作方案及所确定监测地(市)、监 测点名单分别上报体育总局群体司社会体育处和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附件:1.2000年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定器材表
  2.2000年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替代器材表
  3.国民体质监测器材收货验收单(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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