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我省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6项收费:
1、暂住人口管理费5元/人.月(南京市40--50元)[苏价涉(1992)第70号,苏价费(1995)207号];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2元/人.月(苏价费[1997]150号);
3、就业管理费按工资总额3--8%(苏价费字[1993]216号);
4、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5、南京市自行开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附加费(宁政发[1995]105号);
6、镇江市自行开征的暂住人口附加费(镇价费[93]188号)。
二、保留2项收费:
1、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2元、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1元。
三、报国家审批1项收费:
暂住证(纸质)工本费仍为1元/证,改为智能式IC卡后其收费标准待国家批复后另行明确。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公布的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开征收费项目,违者将依法查处。
五、以上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病房等级、收费标准表
卫生间 器械 空调 间 水 台
23-40 6 11 9.5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无 无 无 无 无 一等病房 35.00
11-15 1 20.75 18.45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母婴(一等) 150.00
34 1 19.23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监护病房 200.00
14-15 1 20.75 18.45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特需病房 240.00
40 1 19.23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监护病房 200.00
40 1 19.23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监护病房 200.00
40 1 19.23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监护病房 200.00
40 1 19.23 全 全 全 全 全 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监护病房 200.00
备注:(1)本表经省物价局、卫生厅苏价费(2002)96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11月13日施行
(2)每个病区配有健身房
(3)产科(五病区)配有病房无线心电监护系统
(4)每个病区提供中央吸氧、吸引、空调
(5)对住普通病房病人吸氧、吸引和使用空调、心电监护系统,应按省物价局、卫生厅有关规定另行收费;对住其它病房的病人使用上述设施系统的,不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