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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A章: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学院的指定)公告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19章第10(4)条)

〔1992年8月1日〕

(本为1992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

第2条 学院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下列团体为指定学院─

(a)香港社会医学学院

(b)香港骨科医学院

(c)香港儿科医学院

(d)香港内科医学院

(e)香港放射科医学院

(f)香港外科医学院

(g)香港麻醉科医学院

(h)香港全科医学院

(i)香港妇产科学院

(j)香港病理科医学院

(k)香港精神科医学院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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