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天然气销售服务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齐价字[2006]63号),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企业在执行新价格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认真核实。现就几个具体价格问题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从2001年开始,用户预存的购气款是以活期存款计息的办法,实施月计息、年折加气量的。因此,对用户预存购气余额,从2007年1月1日起以抄见气量为基准,按调整后的新销售价格折算气量。
二、齐价字[2006]63号文件规定的用户范围中,机关、企事业、大专院校等单位的食堂属于其它用户,售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考虑到这些用户的非经营性特点和实际承受能力,其售气价格应与工业(采暖)相对应,因此这类用户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执行2.10元。
三、本次调价采暖用户用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但由于民用采暖户和生活用气共用一块气表,用气数量无法区分,因此居民采暖用户用气仍按原收费办法执行。即用户每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内的执行居民用气价格1.95元/M3;每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执行采暖用户用气价格2.10元/M3。
四、为方便对低保户用气的收费、服务和管理,你公司要在办公楼客服大厅设立专柜,专门接待低保用户。低保户用气可凭低保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享受优惠价格。
五、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及时调整收费系统的软件功能,务必于2007年5月1日前使预购气款利息体现在用户购气票据上。
你公司要针对上述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接受广大用户的监督。
此答复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