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应予保密。但下列会议资料应于会后立即解密:
一、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之处分书、决定书或其它行政处分之文书。
二、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之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三、其它经委员会议决议立即解密之事项。
除前项规定外,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于该次会议决议通过后六个月自动解密。但法规另有规定、委员会议另有决议或依照本会新闻发布作业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
检察署或法院函请表示意见之案件,相关会议资料除第一项但书规定外,于该检察署侦查终结或该法院作成终局判决前,不得解密。
第3条 委员会议可否议决之过程应予保密。但得由议事单位或其它指定人员就会议进行之要领制作发言要旨或录音、录像。
前项发言要旨或录音、录像等纪录应一并保存,除委员会议另有决议,于该次会议后五年自动解密。
第4条 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应以刊载政府公报之方式主动公开,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之姓名。
五、参与决议之委员。
六、各项议题之案由。
七、各项议题之决议。
前项第六款及第七款有行政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
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除以第一项刊载公报之方式公开外,并得同时以其它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5条 第二条之规定,不妨碍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规定申请阅览卷宗之权利。
第6条 第二条及第三条应予保密之信息解密后,得依档案法及行政信息公开办法之规定提供申请人阅览、抄录或复制。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