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市农业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鲁农经管字(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明确集体资产性质。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村委会合并中,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或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
(二)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按照《
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经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产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申领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二、创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机制
(三)巩固完善村级财务“双代管”制度。近年来,各区市实行的村级资金、帐务“双代管”,对加强和改善村级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大力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
(四)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审接制”。要改革现行的农村财务“报账式”管理办法,全面实行由乡镇代管(代理)人员到村,与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起进行“现场审计、现场理财、现场接帐”的“审接制”管理,解决农村财务“双代管”中存在的外部监督管理与民主监督管理相脱节的问题,建立业务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上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乡村共管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新机制。
(五)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新的管理方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要保证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变,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自主权,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确保村集体资金不被平调、挪用。
(六)推进农村财务电算化。实行农村财务电算化是村级财务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财务电算化步伐,并以此为切入点,逐步向农村其他管理工作延伸,由单机操作逐步向网络化发展,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力争到2006年,全市所有镇(街道办事处)全面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网络化管理,有条件的区市要将管理网络延伸到村。
三、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七)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八)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每个村都要成立由3一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从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的群众、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九)赋予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和否决权。民主理财小组要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十)规范民主理财活动。理财小组每月定期进行理财活动,检查、审核当月的财务收支账目,并做好理财记录。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的意见阻止、干扰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理财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予以调换。
(十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十二)规范财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财务公开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月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对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公开;统一公开档案,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簿。
(十三)加强对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乡镇经管部门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乡镇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每年年初要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作出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收入的预算,要摸清底子,逐项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对支出的预算,要坚持“统筹安排,留有余地”的原则,禁止“赤字预算”。年终,要编制决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十五)实行收入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年初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对村级的所有收入明细制表,实行档案化管理,每月要对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对未入账的要查明原因,年终要对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张榜公布。乡镇财务代管(代理)中心要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十六)实行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凡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理财小组和乡镇代管(代理)中心存档,并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审议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个人负担;因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实行票据统一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应使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其他收款业务要以区市为单位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加强对收款收据的管理,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
(十八)实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各区市和乡镇要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凡生产经营性开支,均按年初预算执行,预算外急需的开支按规定权限审批;对非生产性开支,由乡镇根据各村可支配财力情况,分类核定开支限额,分级审批,总额控制。
五、加强对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
(十九)建立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搞好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乡镇经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各村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定期抽查审计制度,每半年对乡镇进行一次抽审,每年要组织对一些重点村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委托审计。
(二十)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有重点地开展好专项审计。结合财务公开,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业税附加、财政对村庄的补助支出等组织专项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开展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二十二)严肃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计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等问题,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建设。要组织好审计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依法审计。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审计程序和审计文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积极稳妥地清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二十四)采取多种方式化解农村债务。部分村庄负债数额大,不良债务比例高,已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各区市要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摸清债权债务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采取清理往来、盘活集体资产、整顿高息借贷、剥离企业债务、增加集体收入等多种方式进行化解。工作中要积极稳妥,严格政策,因地制宜,逐步化解。各区市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展开。
(二十五)严格防范形成新的不良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借款。严格控制管理费、办公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任何村庄不得借款上交农业税费、“两工”以资代劳款、区市和乡镇的工程项目款以及发放干部工资,严禁村集体为单位或个人担保借款。
七、加大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
(二十六)完善农村会计人员使用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
(二十七)积极实行农村财务人员公开选拔工作。要积极进行以“公开考选、择优录用、乡镇管理、优胜劣汰”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化管理改革,不断完善会计职业化管理。
(二十八)实行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会计人员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电算化证书。
(二十九)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分级培训,力争用3年的时间对村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市和乡镇进行师资培训,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和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
(三十)培养一批先进典型。要搞好试点,总结经验,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分类指导,全面推开。市和各区市要逐级建立一批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一)严格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责任制。要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区市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乡镇经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十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搞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民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此件发至乡镇、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