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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税政部门按照税收管辖范围,确认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申请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具证明。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证明》开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证明》申请表由市局印制。《证明》由各征收局自行打印、编号。编号共十二位数,编号规则为:前四位为地区代码2102,其次为两位局代码(各征收局代码见附件),后接两位开具年份代码,最后为四位顺序码。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2009年开具的第一份《证明》,编号为210202090001。
  三、各征收局要在《证明》开具次月的10日内,将上月填开的《证明》复印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73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大连市各征收局代码表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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