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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专上学院条例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某些专上学院的注册和管制、其因而获得的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条文规限的豁免,以及就其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60年5月20日]

  (本为1960年第15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专上学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8/02/2003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校董会”(BoardofGovernors)在有受托人委员会代替校董会的情况下,包括受托人委员会;

  “常任秘书长”(PermanentSecretary)指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由2003年第3号第24条增补)

  “学院”(College)指根据本条例注册的专上学院,而该等学院应称为认可专上学院。

  (由2003年第3号第24条修订)

  第3条 注册纪录册 版本日期 28/02/2003

  为施行本条例,常任秘书长须备存以下注册纪录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a)学院注册纪录册;

  (b)校董会成员注册纪录册;

  (c)校务委员会成员注册纪录册;

  (d)学院教师注册纪录册。

  第4条 注册条件 版本日期 28/02/2003

  如在以下各事项上令常任秘书长满意,任何专上学院即有资格根据第3条注册,并可保持名列注册纪录册─(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a)校董会、校务委员会及教学人员的组成能确保学术和各方面的水准以及操守令人满意;

  (b)管治该专上学院的章程、规程或其他文书;(由1962年第37号第2条修订)

  (c)所提供的课程,就迎合社会需求的专上学院而言,在各方面均属适当,并包括为期最少4年的主修课程;

  (d)设备、实验室、图书馆及一般设施,就所提供的课程而言,均属足够;

  (e)该专上学院教职员的人数、资格、薪酬及服务条件;

  (f)校舍足够作专上学院用途,并就该用途而言,在各方面均属适当及安全;

  (g)有关具资格被取录的学生年龄及程度的条件、教学水准以及期终试水准;

  (h)在顾及学院地位及水准的维持、可供应用的设施以及社会需求后所取录的学生人数;

  (i)除常任秘书长应该专上学院提出的申请而批准对有某种宗教信仰的某类人士予以优待的例外情况外,学生不是因在种族、国籍或宗教方面获得优待而被取录的;(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j)该专上学院并不从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组织或任何政治团体,或受其管制,而学生、教师及主管人员亦不参与政治宣传,不参与任何不良政治活动及常任秘书长认为有损学院利益的任何其他活动;(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k)该专上学院提供足够措施,以鼓励团体和社交生活,以及作康乐活动之用;

  (l)该专上学院的财政;

  (m)该专上学院须具法团的法律身分,但如经常任秘书长批准而作出其他安排,藉以妥为履行该学院的法律义务和保障该学院的权利,则作别论;(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n)该学院在各方面均遵从本条例的条文。

  第5条 注册的效果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学院只要保持根据第3条注册,即获豁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条文规限。

  第6条 拒绝注册和取消注册 版本日期 28/02/2003

  (1)如─

  (a)在第4条所指明的任何事项上未能令常任秘书长满意,则常任秘书长可拒绝将任何专上学院注册或取消其注册;

  (b)常任秘书长觉得任何人并非是以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身分行事的适当人选或该人并没有遵从本条例条文的规定,则常任秘书长可拒绝将该人以该身分注册或取消该人的有关注册。

  (a)常任秘书长觉得任何学院已停止运作,或学院的校董会主席在校董会指示下要求取消注册,则常任秘书长须取消学院注册;

  (b)任何人不再以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身分行事,则常任秘书长须取消该人在校董会成员注册纪录册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注册纪录册或教师注册纪录册内的注册。

  (3)常任秘书长须向有关的专上学院或人士发出拒绝注册或取消注册的书面通知。

  (4)凡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款拒绝注册或取消注册,有关的专上学院或人士可在接获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的21天内,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5)为考虑任何呈请和就上诉作出裁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委任一审裁小组就该呈请所提出的事项进行研讯,并可授权该审裁小组听取证供和作出为其适当研讯而需要作出的其他一切事情。任何获如此委任的审裁小组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研讯,并须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书面报告。(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6)(a)除第(1)款赋予常任秘书长的权力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觉得任何专上学院的注册或继续注册,或任何人的注册或继续注册为校董会成员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或教师,会损害公众利益、学生福利或概括而言对教育有所损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命令常任秘书长拒绝或取消该专上学院的注册或该人的有关注册。

  (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根据本款作出任何命令前,须给予有关的专上学院或人士呈交任何书面申述的机会,并须对该书面申述作出考虑。(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7条 巡视 版本日期 28/02/2003

  为施行本条例,并为确保由政府提供的资助所附带的任何条件获得遵从,常任秘书长及任何获常任秘书长为此以书面授权的人可巡视任何学院,该学院以及教师及主管人员须向其提供一切合理设施及资料。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8条 学院名称 版本日期 28/02/2003

  (1)每间学院均须以常任秘书长批准的中英文名称注册,而常任秘书长未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事先认许,不得批准使用任何包含“University”一字或包含“TaiHok”(大学)或“HokYuen”(学院)的中文词语的名称。(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2)任何学院不得使用其注册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

  第9条 夜间学院 版本日期 28/02/2003

  (1)凡任何专上学院在夜间提供课程,其性质与任何学院所提供的课程类似,常任秘书长可规定该专上学院在其名称上加上“Evening(夜)”字。(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2)被如此规定的每一间专上学院,即使已就日间举办的课程而注册为学院,仍须当作为另一间学院,并须规定其如此注册。

  第10条 学位、文凭及证书的颁授 版本日期 29/06/2001

  学院─

  (a)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事先批准下,可颁授学位;及

  (b)可颁授文凭及证书。

  (由2001年第16号第2条代替)

  第11条 研究及专科研修 版本日期 28/02/2003

  学院经常任秘书长书面批准后,可设立作出研究或专科研修的研究所或学系;常任秘书长在给予批准时,须考虑对该等研究所或学系的需求,以及根据该学院教学人员、设备及一般设施的足够程度,考虑该学院维持该等研究所或学系具令人满意的水准的能力。

  (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12条 规例 版本日期 28/02/2003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以下事项订立规例─(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a)规定学院章程载列的条文,包括关于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及院务委员会的组成、主管人员与教务人员及其服务条件的条文,以及关于学院行政的一般事宜的条文;

  (b)学院事务的处理;

  (c)表格;

  (d)概括而言本条例条文的施行。

  (2)常任秘书长可豁免任何学院、其主管人员、教师或学生受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规例的任何条文规限。(由2003年第3号第25条修订)

  第13条 在公众假期授课 版本日期 01/04/2004

  即使《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有任何规定,任何学院均可在公众假期举办教育课程或进行授课。

  (由2004年第1号第22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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