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手续费的函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山公园举办第八届郁金香花展期间门票价格的函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商局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等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大红门西路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
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