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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身心障碍适龄儿童申请暂缓入学实施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2095104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身心障碍适龄儿童申请暂缓入学,依强迫入学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身心障碍适龄儿童(以下简称适龄儿童),系指当年度九月一日满六岁之身心障碍学童。

第3条 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暂缓入学:

一持有身心障碍手册。

二持有行政院卫生署核准设立之发展迟缓儿童联合评估中心所开立之发展迟缓诊断证明书。

第4条 暂缓入学之申请应检具下列资料,五月底前向本府申请,或报到后向就读学校申请,转送台南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鉴定:

一身心障碍手册或发展迟缓诊断证明书。

二就学安置申请书、户口簿影本或入学通知书。

鉴辅会得视申请学生状况,遴选相关人员访视评估,并作成纪录。

第5条 鉴辅会召开鉴定会议,得邀请家长、原就读幼儿园教师、托儿所保育员及相关人士列席说明。

第6条 鉴辅会核定暂缓入学,最长以一年为限,并以书面通知家长,副知相关学校及各区公所强迫入学委员会。

第7条 鉴辅会核准暂缓入学者,得继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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