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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 国税发[1999]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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