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检定管理)所(站)、各农药生产企业和境外农药公司(株式会社)发出关于农药登记与药效试验实行定期统一申请和审批的通知。
鉴于目前农药登记与药效试验的申请工作中存在着随意性很大,缺乏严格的计划性,试验的安排和落实常常与试验的季节不符等原因,以致影响了试验的正常进行,增加了试验的审批和管理难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使我国农药登记与试验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保证各项试验有计划顺利地进行和完成,决定对农药登记与药效试验实行定期统一申请和审批。
1.国内农药药效试验必须先在试验申请者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检定管理)所(站)提出申请,由省级农药检定(检定管理)所(站)初审后统一报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批。部药检所将不直接受理企业的申请。
2.境外及外企控投农药企业或公司的农药药效试验由试验申请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有关手续。农业部药检所对申请的试验定期统一集中审批,每季度进行一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检定管理)所(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地申请的试验统一报部所。
以上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农业部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