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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奖励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上海市、西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9]3号),文化市场司、电影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办法》(市函[1999]75号)的精神,调动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稽查队伍等部门打击走私影片的积极性,进一步总结打击走私影片的经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决定明年适当时间召开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会。为使表彰奖励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根据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附后)的规定,依据申报程序,在当地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并将先进事迹材料在11月底前报表彰奖励办公室。

  二、本次表彰奖励时限:从1999年1月至1999年底,期间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表彰奖励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公室联系电话:65551892 65551897
  6555188O(FX)
  联系人:陈晓文 李蕊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艺术品电影处
  邮编:1O0020
  附: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办法》(市函[1999]75号)精神,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对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审议,现将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打击走私影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艺术品电影处。成员由文化市场司艺术品电影处和电影事业管理局宣传发行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职能:
  1、负责收集整理打击走私影片的有关资料;
  2、对各省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重点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3、了解地方文化(广电)部门开展打击走私影片工作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影片的工作;
  4、联络打击走私影片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委员;
  5、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奖励对象:奖励打击走私影片工作中成绩着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影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能根据本地电影市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有专职负责打击走私影片的管理人员,根据一年之内处理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的案件情况(包括案件大小、走私影片拷贝收缴数量、取得的效果等),可获1一3万元奖金。
  2、在打击走私影片的活动中,破获走私影片地下发行网络、捣毁地下洗印点,抓获不法片商,收缴走私拷贝20个(含)以上,破获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集体,可获3万元以上的奖金。
  四、申报程序:
  各省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打击走私影片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打击走私影片表彰奖励办公室。汇总材料包括:
  机构人员情况,电影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当地电影市场状况;查处违法案件的结案材料(违法事实、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走私影片拷贝的名称、数量清单;走私影片交送中国电影资料馆的证明;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省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本省打击走私影片工作的情况,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及事迹材料,汇总后一并报表彰奖励办公室。
  五、为使表彰奖励工作更具真实性,文化市场司、电影事业管理局将对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情况进行抽查。
  六、对于瞒报当地走私影片情况,虚报打击走私影片成果的地区,一经发现,给予停止发行放映进口分帐影片一轮,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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